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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二阶段附加费签条与戳记
引用本文:
陆德健.江西省第二阶段附加费签条与戳记[J].上海集邮,1995(4).
作者姓名:
陆德健
摘 要:
1992年11月14日,江西省物价局和邮电管理局联合发出(1992)赣价费字第181号、赣邮(1992)局字第534号《关于恢复收取邮政附加费的通知》,决定自1992年11月15日起恢复征收邮政附加费,给据邮件每件0.15元(机要邮件免征);商品包裹每件0.30元;印刷品每千克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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