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联系是辩证法最高层次的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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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齐先海.普遍联系是辩证法最高层次的规律[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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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齐先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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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普遍联系这个唯物辩证法极为重要的内容,在各种辩证唯物主义教材中,均只把它当作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我认为,这不完全符合客观事实,没有完整地揭示出普遍联系的内客、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掩盖了辩证法系统与层次的关系,影响了辩证法整体性功能的发挥,普遍联系应该是辩证法中最高层次的规律。其理由如次: 第一,辩证唯物主义的对象决定了普遍联系是辩证法最高层次的规律。人们知道,辩证唯物主义是以研究世界的普遍本质和规律为对象的,是要揭示自然、社会和思维的普遍规律的。恩格斯在谈到辩证法时,曾明确地指出:“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这就告诉人们,普遍联系是辩证法的对象,辩证法要从各方面研究普遍联系,全面揭示普遍联系各层次的规律。可是,现在人们还未完全做到,没有从总体上研究普遍联系的规律性,揭示出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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