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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软暴力』
引用本文:杨江林.远离『软暴力』[J].江西教育,2010(33).
作者姓名:杨江林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一些学校通过师德师风学习和教育活动,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然而,对于有些学校和教师存在"软暴力"的现象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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