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不属行政诉讼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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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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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学院法政系,528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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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职权和《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论证了以党委名义做出的决定与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等同性,前者不属行政诉讼的范围。当政府和党委联合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党委也不会因与行政主体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转变为行政主体,仍是非行政主体。既不是行政主体,也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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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受理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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