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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未遂的分类
引用本文:曲景太.论犯罪未遂的分类[J].鞍山师范学院学报,1988(2).
作者姓名:曲景太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一定义,为我们对犯罪未遂进行正确的分类提供了科学的、法律的依据.关于犯罪未遂种类的划分,高等学校试用教材《刑法学》将犯罪未遂分为两大类: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也有人称之为“既了未遂”与“未了未遂”.许多法学教科书也都采用此种分类方法.我认为,这种对犯罪未遂的划分存在一定的问题,很不科学,因而,提出自己的观点,恳请同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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