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破产法管理人制度 |
| |
作者姓名: | 吴娱 蔡斌 |
| |
作者单位: | 吴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蔡斌(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江苏南通,226000) |
| |
摘 要: | 1.新破产法中对管理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前,我国并没有设定管理人制度,而是采用清算组的形式。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同时也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且有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主要职责为清点、保管企业财产;核查企业债权;为企业利益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以及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该解释规定的清算组人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