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档案定义的实然与应然——以新《档案法》第二条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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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大东,吴怡娇.法理档案定义的实然与应然——以新《档案法》第二条为例[J].档案与建设,2022(6):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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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大东 吴怡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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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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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档案术语与档案学科协同演化机理研究”(项目编号:21BTQ110)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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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章以新《档案法》第二条为例,在比较分析法理档案定义和学理档案定义的基础上,认为现行的法理档案定义体现了新《档案法》对国家治理理念和内容变化的遵循,其与学理档案定义均采用了以真实定义为主、发生定义和功用定义为辅的定义方法,且均属于抽象揭示型定义。二者分属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前者的地位和功能也决定了应使用直观描述的模式,采用发生定义的方式去界定法理档案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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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理档案定义 学理档案定义 新《档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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