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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档案定义的实然与应然——以新《档案法》第二条为例
引用本文:孙大东,吴怡娇.法理档案定义的实然与应然——以新《档案法》第二条为例[J].档案与建设,2022(6):13-15.
作者姓名:孙大东  吴怡娇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档案术语与档案学科协同演化机理研究”(项目编号:21BTQ110)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文章以新《档案法》第二条为例,在比较分析法理档案定义和学理档案定义的基础上,认为现行的法理档案定义体现了新《档案法》对国家治理理念和内容变化的遵循,其与学理档案定义均采用了以真实定义为主、发生定义和功用定义为辅的定义方法,且均属于抽象揭示型定义。二者分属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前者的地位和功能也决定了应使用直观描述的模式,采用发生定义的方式去界定法理档案定义。

关 键 词:法理档案定义  学理档案定义  新《档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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