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民事权利保护——基于《民法总则》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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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雨萌.论胎儿民事权利保护——基于《民法总则》第十六条[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9,38(1):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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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雨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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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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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胎儿权利损害的情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增多。《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有限度地承认了胎儿在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等方面的民事权利能力,然而,当前法律关于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尚未体系化。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并在《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当前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胎儿应受保护的权利范畴,完善胎儿权利行使机制,同时重视胎儿民事权利保护过程中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是充分实现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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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胎儿 民事权利能力 权利保护 道德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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