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属地登记原则及其规则体系--兼及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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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屈茂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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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中国法治评价研究中心、罗马法系研究中心 湖南长沙41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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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招标项目“我省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健全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思路与对策研究”(14ZDA11);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子平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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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动产登记以属地登记为基本原则,意味着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管辖;不动产的登记机构是其所在地域的登记机构,而不是所在地点的登记机构;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为唯一的登记机构。其法理依据是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定位要求、不动产的本质属性、不动产登记的技术。不动产登记制度设立的具体规则包括:不动产登记机关按地域设立;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管辖,无级别管辖;不动产登记簿实行物的编成主义。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体现了不动产属地登记原则,但相关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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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 登记 属地原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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