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政務院第四十三次政務會議通過 全國高等學校以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統一領導為原則。為使高等教育更有效地為國家建設服務,並簡化行政手續,以利學校工作的進行,特對高等學校的領導關繫作如下的决定: (一)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以下簡稱中央教育部)對全國高等學校(軍事學校除外,以下同)均负有領導的責任,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教育部或文教部(以下簡稱大行政區教育部)均有根據中央統一的方針政策,領導本區高等學校的責任。 1.凡中央教育部所頒佈的關於全國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舆制度,高等學校法規,關於教育原则方面的指示,以及對於高等學校的設置變更或停辦,大學校長、專門學院院長及專科學校校長的任免,教師學生的待遇,經費開支的標準等决定,全國高等學校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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