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程序在处置案件的范围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二者之间应当存在良好的衔接配合关系。在我国破产法将可能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的背景下,现行参与分配制度所具有的替代个人破产制度实现债权人之间公平受偿之功能应被剔除后,专注于解决金钱债权终局执行竞合问题,且在债权受偿顺位上须从平等主义原则转向优先主义原则。《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75条、179条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上述目标,但仍有不足。为此,建议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75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即“非金钱债权申请人及保全申请人不得申请分配”,同时删除第179条第1款关于“共益债务”的规定及第1款第1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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