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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写入环境法典的正当性
引用本文:王莉,王琳瑜.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写入环境法典的正当性[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2):46-55.
作者姓名:王莉  王琳瑜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185);;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重点课题(2020JKGHZD003);;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1SJGLX239Y);
摘    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具有资质的机构根据既定的评价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承担环保社会责任、履行环保合约等方面的环境行为信息进行全面的评估,并确定可公开的环境信用等级,供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个人等引用的环境治理手段。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写入环境法典具备三方面的正当性:一是《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中命令管控型制度占比过重,市场激励类尤其是自我规制类制度占比过少,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有助于优化环境法典的制度类型结构;二是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具有阻却企业环境可控风险的预防功能、实化环保信用多元治理的规范功能、形塑企业绿色发展内生机制的引导功能等显著的功能性优势;三是我国大量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既有的国家政策及优秀的地方实践成果亟待法律转化及立法确认。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写入环境法典应当在总则中设定参评主体及评价标准的原则性条款,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中设定评价结果应用的具体规则。

关 键 词:企业环保信用评价  生态环境法典  法律转化  入典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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