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信托公约》中的信托实体法规范与信托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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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淳.《海牙信托公约》中的信托实体法规范与信托法理[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5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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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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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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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一般项目“信托:定义比较法公约”(19FFXB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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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海牙信托公约》中,有三项规定属于与信托法理论联系紧密的信托实体法规范:一项是关于将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条文化的规定,它体现着这一理论向信托实体法规范的转变;一项是关于其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名义所有权理论来设计的规定,它体现着存在于这一理论中的与信托财产有关的“名义所有权”,在从法学概念向法律概念转变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一项是关于其立法设计方案的形成受到二元结构所有权理论极大启发的规定,它在信托立法史上开创了关于这一理论转变为法律规则的先例。这三项信托实体法规范仅为这部国际公约所独有,致使该公约中的信托制度,成为一项堪称“法理入法”的典范的、理论色彩浓厚的信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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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牙信托公约》 信托实体法规范 信托财产独立性 名义所有权 二元结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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