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曲凡例与明清戏曲流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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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维昭.戏曲凡例与明清戏曲流变[J].文化遗产,2014(4):125-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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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维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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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中心,上海200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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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戏曲凡例具有自己独特的专业性特征。在戏曲文本中,凡例往往用以交代剧作的思想要义,帮助读者理解戏曲作品的意蕴;在戏曲理论中,凡例用以概述理论总纲;在戏曲曲谱的专书中,凡例所涉及的主要是创作的"技术"层面,比如用韵、用字、用板等。凡例是一种律例意识的产物,在曲谱类中,凡例表达了一种"立法"的意向与尝试;在创作类中,凡例是一则"守法"的宣言。在这样一些"技术"层面的宣言中,可以看到作者或编订者的戏曲观念,也反映了时代的艺术旨趣与流行时尚;而在一些清唱类或涉及表演的文本中,凡例又被用以作为表演指导的纲领性文字。戏曲凡例是一种理性反思的产物,表达了作者乃至其时代的艺术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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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凡例 律例 规范化 艺术自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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