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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不得侵犯
引用本文:本刊评论员.受教育权不得侵犯[J].职业技术教育,2002(12):1.
作者姓名:本刊评论员
作者单位:本刊评论员
摘    要:何谓权利?按照陈守一、张宏生先生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一书所提供的解释是,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给“受教育权”下一个定义:由国家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和资格。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所有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自然,作为社会上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主流群体———职校生对此也不例外。首先,从权利的利益要素出发,意味着职校生具有对学校实验实习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等物质条件的要求权,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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