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县佐贰官司法权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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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兆辉,;刘志松.清代州县佐贰官司法权探析[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161-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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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兆辉 ;刘志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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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市300071; [2]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天津市300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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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清代佐官制度存在的特殊性、层次性以及权力不均衡对州县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清代州县佐贰官在勘验、缉捕、审断、执行等方面拥有不同程度的司法权。清代法律对州县佐贰官的司法权严加限定,但在实际治理中又采取调和策略,导致州县内部结构产生了“复合初审”的特殊效果,而基层更是存在大量边缘司法现象,这些使得州县司法呈现出一种“法亦有法”的状态。州县内部存在的民事与刑事审判区分,体现了按照事权管理进行司法管理的原则,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背景下,他们实际上只是区域内特殊的集权者,与现代法制的分权理念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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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佐贰官 司法 勘验 审断 权力 清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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