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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法基准下的“现代目的价值等级体系”——用符号学重释《老子》第38章
作者姓名:费小兵  陈进
作者单位:[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市201620 [2]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64 [3]中山大学哲学系,广东广州510275
摘    要:《老子》第38章中的“道、德、仁、义、礼”可演绎为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与之相对应的“意素核”也可作同样的等级排序。排除不同意素,相对应的现代的目的价值的“意素核”也可形成现代法之“目的价值等级”:自然法←自由←博爱←正义←功利(自由特指老子式的自由)。在无根的现代性中,此现代的“目的价值等级”可作为法治的整体目的,为现实中无法解决的法律价值冲突提供参考。

关 键 词:自然法  目的价值等级  符号学  意素  现代法  功利  正义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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