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法基准下的“现代目的价值等级体系”——用符号学重释《老子》第38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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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费小兵 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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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市201620 [2]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64 [3]中山大学哲学系,广东广州510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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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老子》第38章中的“道、德、仁、义、礼”可演绎为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与之相对应的“意素核”也可作同样的等级排序。排除不同意素,相对应的现代的目的价值的“意素核”也可形成现代法之“目的价值等级”:自然法←自由←博爱←正义←功利(自由特指老子式的自由)。在无根的现代性中,此现代的“目的价值等级”可作为法治的整体目的,为现实中无法解决的法律价值冲突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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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然法 目的价值等级 符号学 意素 现代法 功利 正义 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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