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写作必须遵循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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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进芳.行政公文写作必须遵循新的规定[J].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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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进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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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并再次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以下称《办法》)。这是建国以来,我国对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所作的第五次规定;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行政规章。它集中地反映了自改革开放以来,机关改革和公文改革的最新成果,适应了新时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同时,为公文处理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奠定了基石。《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这为行政公文的写作和教学提出了新的课题。笔者认为,要遵循公文写作的新规定,先必须了解修订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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