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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判例法的特征及其启示
引用本文:王贵东.我国古代判例法的特征及其启示[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7(6):123-124.
作者姓名:王贵东
作者单位: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冈,438000
摘    要:中国古代悠久的判例法传统至少具有以下特征:创制主体从多元走向统一、经历了从主导地位走向辅助地位再走向主导地位的过程,强制力和说服力长期并存。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历史性的启示:一是判例的创制权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二是应该确定判例法的辅助地位,而不是主导地位,更不是并行地位;三是我国判例应包括强制性效力的判例和说服性效力的判例两种。

关 键 词:古代  判例法  特征  启示
文章编号:1008-7427(2007)06-0123-02
修稿时间:20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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