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判例法的特征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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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贵东.我国古代判例法的特征及其启示[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7(6):123-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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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贵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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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冈,43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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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古代悠久的判例法传统至少具有以下特征:创制主体从多元走向统一、经历了从主导地位走向辅助地位再走向主导地位的过程,强制力和说服力长期并存。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历史性的启示:一是判例的创制权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二是应该确定判例法的辅助地位,而不是主导地位,更不是并行地位;三是我国判例应包括强制性效力的判例和说服性效力的判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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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古代 判例法 特征 启示 |
文章编号: | 1008-7427(2007)06-0123-02 |
修稿时间: | 2007-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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