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 |
引用本文: | 张冷夫.论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能力[J].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20(1):59-63. |
| |
作者姓名: | 张冷夫 |
| |
作者单位: | 商洛师范专科学校政教系,陕西商洛726000 |
| |
摘 要: | 未成年人不具有“识别能力”就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观点是有缺陷的;作为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地位或资格的民事责任能力,其有无的判断应采“出生主义”标准,因此未成年人都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承认未成年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
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 民事责任能力 识别能力 出生主义 |
文章编号: | 1008-3030(2006)01-0059-05 |
收稿时间: | 2005-11-14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