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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引用本文:张冷夫.论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能力[J].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20(1):59-63.
作者姓名:张冷夫
作者单位:商洛师范专科学校政教系,陕西商洛726000
摘    要:未成年人不具有“识别能力”就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观点是有缺陷的;作为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地位或资格的民事责任能力,其有无的判断应采“出生主义”标准,因此未成年人都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承认未成年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民事责任能力  识别能力  出生主义
文章编号:1008-3030(2006)01-0059-05
收稿时间:20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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