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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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刚.论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J].青海师专学报,2011(3):4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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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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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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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基于自己的行为对其赖以生存的社会造成损害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或能力,其包容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近代民法对自然人民事权利的限制、"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等为研究自然人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包括计划生育责任能力、诚信责任能力和环境侵权责任能力。建议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将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作单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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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责任能力 社会责任能力 社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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