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合作社本质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弱者联合自强的有效组织形式,其自有一套保证满足社员需求的独特制度安排。较之于其他部门或组织,合作社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私营部门可以做大“蛋糕”却不能分好“蛋糕”,公共部门与社会部门可以分配“蛋糕”但本身并不做大“蛋糕”。唯有合作社,作为一类具有社会功能的企业形态,既可以做大“蛋糕”,又可以分配好“蛋糕”,并最终改善整个社会财富分配结构,还可以提升国民幸福感。基于此,在我国全面发展城乡各种类型合作社经济应当成为促进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全面发展我国城乡合作社经济的基本实现路径有二:其一是正本清源,通过传播合作社知识和世界各国成功的合作社经验让人们了解合作社的真谛;其二是主动立法,在保证方向正确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为各类合作社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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