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修改之应有规则——基于刑、民诉讼法修改中的“差别待遇”问题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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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傅贤国.论我国法律修改之应有规则——基于刑、民诉讼法修改中的“差别待遇”问题的分析[J].山西师大学报,2015(3):6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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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贤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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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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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CFX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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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了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作为立法之重要一环的法律修改的重要性日趋突出。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应有的规定,使得刑、民诉讼法的修改呈现出典型的"差别待遇":修法形式被莫名适用,审议主体存在重大差异。根据依法立法、依法修法的原则,理应区别宪法、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确立不同修法形式的适用条件及其审议主体,以使修法活动走上理性操作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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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修改 差别待遇 修改形式 审议主体 应有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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