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档案进馆通过法律手段好处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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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素珍.接收档案进馆通过法律手段好处多[J].山东档案,1998(3):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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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素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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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接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进馆是法律赋予各级综合档案馆的神圣权力,向各级综合档案馆定期移交档案是法律对上述组织所规定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在现实中,法律却未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许多单位拒绝或延期移交档案,从而造成档案流失.这其中虽不无被接收单位的过错,但接收单位不按法律手段解决法律规定的事,笔者认为也是造成接收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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