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处分学生引起法律后果的思考———也谈学校管理和对学生教育方法的改革 |
| |
引用本文: | 杨德才.对学校处分学生引起法律后果的思考———也谈学校管理和对学生教育方法的改革[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2(3). |
| |
作者姓名: | 杨德才 |
| |
作者单位: | 广东长沙师范学校 |
| |
摘 要: | 范小松 ,湖南省隆回县人 ,初中毕业后以“计划外收费生”进入隆回一中就读高中。 1 996年 3月 5日 ,学校根据范小松一贯表现差 ,违纪频繁 ,并且两次动手打人(一次未遂 )等情况 ,给其作了勒令退学的处分 ;然后推荐到隆回二中暂时寄读。1 997年 7月 ,范小松高考失利。为圆大学梦 ,其父将他送进湖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班学习。然而 ,时隔不久范小松就患了精神分裂症。他的父亲在痛苦中认为 ,他的不幸似乎与隆回一中的处分有关 ,于是 1 998年 1月 ,就以范小松的名义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被告不服一审判决 ,双方均向湖南省高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