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重构
引用本文:李珂丽.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重构[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0(12):28-31.
作者姓名:李珂丽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国际保理法律机制研究”(10CFXZ02)
摘    要:作为上世纪90年代进入我国银行的国际业务,国际保理这一综合性金融产品,业界对其性质的认识悬殊较大。目前存在的各种不同学说均有缺陷,宜将国际保理认定为一种结算担保方式,而非新的结算方式,其表现是依托了债权转让的形式,却承担了结算担保的实质。典型的双保理模式是经过了两次债权转让,最终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是进口保理商,但其担保责任则又是相对的,在债务人提起争议或抗辩的情形下,受核准的应收账款可以"死去活来",从而给国际保理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关 键 词:国际保理  法律性质  国际结算担保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