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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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珂丽.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重构[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0(12):2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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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珂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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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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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国际保理法律机制研究”(10CFXZ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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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上世纪90年代进入我国银行的国际业务,国际保理这一综合性金融产品,业界对其性质的认识悬殊较大。目前存在的各种不同学说均有缺陷,宜将国际保理认定为一种结算担保方式,而非新的结算方式,其表现是依托了债权转让的形式,却承担了结算担保的实质。典型的双保理模式是经过了两次债权转让,最终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是进口保理商,但其担保责任则又是相对的,在债务人提起争议或抗辩的情形下,受核准的应收账款可以"死去活来",从而给国际保理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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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保理 法律性质 国际结算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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