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两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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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学松 宋卫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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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驻马店师专学报编辑部!驻马店463000(张学松),驻马店电大!驻马店463000(宋卫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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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和司法的时间较短,所以尚有不尽完善之处。关于创作行为和辅助性行为的界定稍显宽泛,应当有一个更为准确而具体的标准。关于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调整著作权这一复杂的民事权利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的一个特例,是完全必要的,但显然与民法通则有相悖之处。《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关于没有参加创作而在别人作品上署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准确界定有委托合同与无委托合同的两种情况,应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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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著作权法》 创作行为 创作合意 人身权 财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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