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改进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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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华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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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 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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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强制执行权在权力属性上属于行政权,但在微观构造上又蕴含司法性质的裁断权和行政性质的实施权.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特色突出,但尚不完全符合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属性与定位,不能完全满足行政执行的实际需要,亦未实现应有的功能和目的.新时代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改进应充分考虑法理、情理、事理因素.总体原则是逐步减少申请法院执行的类型,努力扩大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类型,实现二者总量上一种动态合理的平衡.具体而言,在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方面,明确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授权标准,实行作出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分离,并在执行效率、执行手段、监督方式方面不断完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方面,应全面推进裁执分离体制,扩大裁执分离的适用范围,完善非诉审查的方式和标准,合理确定执行的主体,规范执行程序,健全执行救济途径,创新检察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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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制执行 执行模式 裁执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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