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法原理不能为劳动关系的稳定诉求提供合理的法理解释,而雇员身份的特殊性可以给劳动关系的稳定诉求提供独立于民法原理的另一种法理基础。在民事身份的演化过程中,正身份和负身份的古代法含义随着契约社会的发展,转变为强势身份与弱势身份,但并非所有的负身份者都能合乎民法原理和逻辑地接受其社会化的保护政策。雇员身份与民法内在逻辑的冲突决定了民法社会化的范围无法合理地延伸至劳动关系领域。劳动关系的稳定诉求是由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人身从属性所衍生的义务决定的。而且,人身关系先于财产关系,因而,对劳动关系而言,稳定诉求比和谐诉求更为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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