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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引用本文:周洪亮.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87-90.
作者姓名:周洪亮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学院 青海
摘    要:胎儿利益经常受到侵犯,但是我国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几乎空白。参照国内外对胎儿利益保护方面的四种立法模式,即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的保护主义、总括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和绝对主义四种立法模式,我国应摒弃绝对主义的立法模式,采用总括的保护主义。在胎儿利益需要保护的情况下,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对于胎儿权利能力的性质认定,采用法定停止条件说。

关 键 词:胎儿利益  权利能力  总括保护主义
文章编号:1008-7508(2006)03-0087-04
收稿时间:2006-05-12
修稿时间:200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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