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的档案开放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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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邵相丽.谈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的档案开放制度[J].兰台世界,2012(Z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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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相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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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阜新市清河门区房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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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的档案开放制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衔接不足"方面的问题,二是信息立法上的相互矛盾,三是档案开放的手段落后,开放渠道少.对比我国已经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立法原则、立法思路和具体条款上,发现我国的档案开放制度在开放时间,设立原则和开放适用范围三个方面与信息公开存在不协调之处.
一、"衔接不足"的问题
首先,档案开放与信息公开最明显的衔接上的矛盾体现在开放的时间上.《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然而,一方面,信息公开环境下的文件的即时开放已实现了利用的"0时限",另一方面,档案要经历30年的"封闭期"才能对公众开放,更不用说"提前开放"原则的实施了.此外,档案开放仍以"几十年"作为时限限制,虽然部分档案确实要设置相对较长的"封闭期",但对其他档案而言,几十年的封闭期所体现的时间上的"衔接不够"的问题显然较为明显,不利于制度间的相互协调.因此,档案界有学者提出"不设置30年的封闭期,使应该开放的档案开放,应该自由利用的档案自由利用"和"缩短档案开放期限,拓宽随时开放范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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