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由于受南京国民政府各级行政、司法机构的腐败,行政、司法的不独立状况,封建特权的恣意纵横以及国民政府所处的战争频仍、动荡不安的特殊时代环境等因素的制约,1929年《公司法》的实施效果很不理想。很多企业缺乏法制观念,一再拖延甚至逃避变更登记,本来没有办理设立登记而谎称已登记,本属商号登记而对外谎称公司登记。广泛存在于中国的外国公司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无视《公司法》的规定,先是隐瞒登记情况或对外谎称为已登记公司,一当被查出,便以领事裁判权等条约特权相抗辩,公开拒绝遵守《公司法》。大量存在于国内的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公司主要凭借特权关系进行经营,而并不严格受《公司法》的约束。地方军阀实力派所控制的地区,根本没有严格实施《公司法》。抗战时期日伪控制区,国民政府的《公司法》更是鞭长莫及,自无规范效力与遵奉状况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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