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让学生写“保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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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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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苍南县灵江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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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些教师在学生犯错或反复犯错时,就会让他们写“保证书”,笔者以为这种做法甚为不妥。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写“保证书”其实是一种社会性的行政干预与处罚手段,极不适合运用在受教育的未成年人身上。学生的年龄特征决定了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是无法“保证”的。再说,有些学生的辨知能力和自控力比较差,情绪不稳定,易冲动等等,其本身在学校学习、生活的过程就是不断矫正“错误”,逐渐成长的过程。教师在这一过程中应起沟通者、引导者、呵护者的作用,让学生在平等民主而又真诚的交流中明辨是非,体验积极向上的情感,促使他们主动地去纠正前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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