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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变革,是针对我国长期以来农村义务教育管理重心偏低、投入严重不足和农民负担过重等问题而采取的重大改革举措。据统计,到2003年全国已有近99%的县(市、区)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收到县,近96%的县(市、区)将农村中小学校长、教师人事管理权收到县。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是教育决策者、研究者、实践者都要深入思考的问题。———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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