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办理的汪某某等10名被告人毒杀犬只售卖毒狗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汪某甲被以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汪某乙等9人分别被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法院判令10人支付销售价款的10倍赔偿金共计约9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10月,汪某甲在不具有买卖剧毒化学品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购买氰化钠,制作毒饵,用于毒狗牟利。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汪某甲、汪某乙等5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使用以氰化钠制成的诱饵毒杀狗,并将被毒死的狗销售给华某某等5名被告人。华某某等人明知汪某甲等人所销售的狗系使用以氰化钠制成的诱饵非法毒杀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对被毒死的狗进行扒皮、清洗、屠宰分割等再加工后,向周边的饭店及散客进行出售,供消费者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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