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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未遂的成立范围——兼评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
引用本文:乔传福.论教唆未遂的成立范围——兼评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3):23-24.
作者姓名:乔传福
作者单位: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摘    要: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一种,然而刑法对教唆犯在教唆未遂情况下的规定却不甚合理,由此造成了理论上的很大分歧。本文从理论上论证了被教唆者未实施被教唆之罪在法律上不应处罚的理由,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第29条的立法建议。

关 键 词:教唆犯  共同犯罪  教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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