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权利的性别差异 谋求主体的平等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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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建华 张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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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622 2. 财务处,辽宁,大连,116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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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婚姻法》与原《婚姻法》相比 ,无论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作出了重大修改。但修改后的《婚姻法》并不是像有些人说得那样只是保护妇女权益 ,相反 ,新《婚姻法》兼顾婚姻家庭中男女两性主体的利益 ,平等地对他们 (她们 )的权利予以保护。实际上 ,新《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中所有弱者的保护法。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不受性别影响 ,平等地享有《婚姻法》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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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原《婚姻法》 新《婚姻法》 男性 女性 主体 |
修稿时间: | 200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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