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消除权利的性别差异 谋求主体的平等利益
作者姓名:张建华  张炎
作者单位:1.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622
2. 财务处,辽宁,大连,116622
摘    要:新《婚姻法》与原《婚姻法》相比 ,无论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作出了重大修改。但修改后的《婚姻法》并不是像有些人说得那样只是保护妇女权益 ,相反 ,新《婚姻法》兼顾婚姻家庭中男女两性主体的利益 ,平等地对他们 (她们 )的权利予以保护。实际上 ,新《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中所有弱者的保护法。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不受性别影响 ,平等地享有《婚姻法》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关 键 词:原《婚姻法》  新《婚姻法》  男性  女性  主体
修稿时间:2001-08-26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