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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摘 要: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新疆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对少数民族文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对列入本通知附件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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