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中的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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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付继存.论公证中的过错责任[J].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12(1):3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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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继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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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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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机构作为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在公证过程中产生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过错责任的基本法理,过错的认定需要保证公证机构正常、自由、独立开展公证业务,并能够对申请人的损害予以救济。因此,程序瑕疵与内容瑕疵中的过错有不同的判断基线。对程序错误,只有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对业务范围内的内容错误,公证机构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对事实材料审查中的过错,则承担混合过错责任。由于审查的有限性,对尽到审慎、客观的审查责任的,公证机构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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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 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 程序瑕疵 内容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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