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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赃物罪疑难问题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六)》为视角
引用本文:李小涛.掩饰隐瞒赃物罪疑难问题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六)》为视角[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1):43-45.
作者姓名:李小涛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掩饰、隐瞒赃物罪作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因此该罪犯罪对象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化,有必要结合该罪的本质特性对其做深入的探讨.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的相关规定,掩饰、隐瞒赃物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应当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行为所得以及产生的蕴涵犯罪所得价值的收益.其表现形式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有形的财产性利益.

关 键 词:犯罪所得  上游犯罪  善意取得  司法认定
文章编号:1672-9161(2008)01-0043-03
收稿时间:2007-09-28
修稿时间:200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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