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手”凭什么状告母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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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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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河南省首例“枪手”状告母校案2003年底在郑州开庭,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003届毕业生樊某,因“在大三的一次英语四六级考试中,碍于情面代替同学考试”,后被学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按照学校《学生手册》“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以上处分;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樊某毕业时没有拿到学士学位证。对此,樊某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受到记过和考试舞弊者不能授予学位,因此学校《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行为属于越权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学校应当依法授予其学士学位。此案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与深思。俗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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