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宪简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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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制定、颁布了四部。在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对宪法修改主要之处为:第十一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发展”;第十条第四新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再一次修改,共八条,主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我国修宪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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