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渎职罪主体探析
引用本文:张胜英.渎职罪主体探析[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9(4):60-62.
作者姓名:张胜英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郑州,450004
摘    要: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对渎职罪主体作了严格限定,2002年12月全国人大九次会议对渎职罪的主体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解释。增加了四类人员。主体范围的扩大势必影响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涵的界定,基于此,笔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作出了界定,笔者以为应坚持以具备资格为前提,以拥有职责和职权为基础,以职务名义从事公务为棱心的三位一体的“新公务论”。

关 键 词:刑法  渎职罪主体  新公务论
文章编号:1672-9161(2006)04-0060-03
收稿时间:2006-04-14
修稿时间:2006年4月14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