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主体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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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胜英.渎职罪主体探析[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9(4):6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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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胜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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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郑州,45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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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对渎职罪主体作了严格限定,2002年12月全国人大九次会议对渎职罪的主体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解释。增加了四类人员。主体范围的扩大势必影响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涵的界定,基于此,笔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作出了界定,笔者以为应坚持以具备资格为前提,以拥有职责和职权为基础,以职务名义从事公务为棱心的三位一体的“新公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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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渎职罪主体 新公务论 |
文章编号: | 1672-9161(2006)04-0060-03 |
收稿时间: | 2006-04-14 |
修稿时间: | 2006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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