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外國津貼及外資經營之文教救濟機关宗教团体登記实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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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政务院“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制订之。第二条凡登记条例第二条所列举之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以下简称各该事业机关及团体),一律应遵照登记条例及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专门登记。第三条各省(市)人民政府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专门登记处(以下简称专门登记处)设处长一人,其人选由各该省(市)文教厅(局)提请省(市)人民政府任命之;设副处长二人,其人选分由各该省(市)民政、公安厅(局)提请省(市)人民政府任命之;下设工作人员若干,得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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