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 0 0年 6月 3 0日 ,我社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定我社胜诉 ,限令深圳某书店及其发包单位某区新华书店 ,按实际拖欠书款的数额如数偿还我社。这起诉讼的起因是这样的。深圳市某区新华书店将一个分店承包给一个体工商户经营 ,承包人便以新华书店的名义对外与许多出版社联系订货。因其是“新华书店” ,我社便按行业惯例与其建立了先货后款的赊欠业务往来关系。业务初期 ,承包人基本上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限 ,按期支付款项。后由于承包人经营不善 ,开始拖欠我社书款 ,累计金额高达一百多万元。我社在多次交涉无效后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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