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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中迟延履行利息的若干法律问题
引用本文:方建林.浅议执行中迟延履行利息的若干法律问题[J].大观周刊,2012(45):130-130,118.
作者姓名:方建林
作者单位: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永康321017
摘    要:随着社会化化进程加快,经济纠纷日益增多,执行不到位率明显提高,为了防止生效裁判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要求,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特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制作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表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项举措颇具成效,但随着执行中出现的法律冲突,相关法律规定日趋细化,如2008年4月1日修订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关 键 词:法律问题  利息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  社会化  当事人  经济纠纷  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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