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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信息
摘 要:
“下海”新规定 国家对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及所属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有下列具体规定: 1.党政机关和富余人员可以兴办经济实体,但这类实体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脱钩。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从机关分离出来,创办开发性、技术性、服务性的经济实体,但不得保留机关的职务,也不得以党政机关的名义和党政干部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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