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及其诉讼方式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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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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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责任性质的确定应依据不同阶段的不同主体区分对待,并赋予投资者一定的选择权。对虚假陈述的前置程序,其存在的合理性应当建立在方便投资者举证责任的基础上,而不能因其拖延诉讼时间就主张废除。通过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比较,我们以为引入集团诉讼具有一定的困难,而我国目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还是存在一定优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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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前置程序 诉讼方式 |
Analysis of Civil Liability and Mode of Litigation on Misrepresent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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