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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记录的原始档案性及其证据效力——从“药家鑫案”后续事件谈起
引用本文:杨芸芸.微博记录的原始档案性及其证据效力——从“药家鑫案”后续事件谈起[J].陕西档案,2013(2):24-25.
作者姓名:杨芸芸
作者单位: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微博记录具有相当的原始档案性.是个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最近新民法草案出台,认可了QQ聊天内容、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的证据作用.微博的证据作用显然是无可质疑的

关 键 词:档案性  证据效力  事件  后续  证据作用  电子证据  民法草案  QQ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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