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记录的原始档案性及其证据效力——从“药家鑫案”后续事件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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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芸芸.微博记录的原始档案性及其证据效力——从“药家鑫案”后续事件谈起[J].陕西档案,2013(2):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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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芸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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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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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微博记录具有相当的原始档案性.是个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最近新民法草案出台,认可了QQ聊天内容、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的证据作用.微博的证据作用显然是无可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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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档案性 证据效力 事件 后续 证据作用 电子证据 民法草案 QQ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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