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二阶段附加费——265号文件下发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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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闵星原.湖北省第二阶段附加费——265号文件下发之后[J].上海集邮,19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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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闵星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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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2年12月28日,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邮电管理局联合发出鄂价费字(1992)265号《关于开征邮政建设开发费的通知》,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文件强调“根据国务院关于邮电附加费可以保留的指示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的政策依据,征收邮政附加费,给据邮件每件0.30元;500克以上印刷品每500克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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